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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
八部委规范非融资性担保

发布时间:2019-02-21  浏览次数:5067
近日,银监会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《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》,要求各地集中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,重点是以“担保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。近期,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、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,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,而是从事非法吸收存款、非法集资、非法理财、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,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。目前,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监管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,没有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,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成立。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将有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,净化担保市场环境,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。
 
《通知》要求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底,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,重点是以“担保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。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、非法集资、非法理财、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,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。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,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;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、投标担保等业务的,应在名称中标明“非融资性担保”、“工程担保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。 (记者 欧阳洁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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